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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一般条款及适用情况

1. 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营法律业务(法律专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荷兰耀博国际律 师事务所股份持有人的名册可以依申请取得,名册中所列人员根据法律职业习惯被称为“合伙 人”。

2. 这些一般条款及适用情况适用于对于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或为荷兰耀博国际律 师事务所工作或代表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的所有委托、后续委托、委托变更以及/ 或随后委托及所有由上述委托产生的或与上述委托有关的法律关系。在这些一般条款及适用情况 中所提及的“为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工作所或代表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指任何 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现员工、前员工、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或非直属于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 务所的员工,无论是否被外派、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股东及/或合伙人、Stichting Beheer Derdengelden Kneppelhout & Korthals或其法定继承人。专有名词“人员”包含了自然人及法人。

3. 所有委托仅视为由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接受并履行,即使客户以明示或默认方式表达希望 由特定个人履行。以下两个法条明确排除适用:《荷兰民法典》第7部第404条及《荷兰民法典》 第7部第407条第2款。

4. 若同一委托由多名客户提出,那么所有的客户都将对由该委托引起的或相关的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5. 客户应当保证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及所有为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或代表荷兰耀博 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免受因任何与委托、后续委托、委托变更及/或随后委托或其他相关的工作 引起的第三方主张的损害。

6. 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为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或代表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 人员及所有参与执行委托的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事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应限于由荷兰耀博 国际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业责任保险政策的赔偿金范围内。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专业责任保 险政策的一般条款及适用情况可以依申请提供。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在专业责任保险政策下的保 险赔偿金没有发生,那么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只限于每个主张最多赔偿100,000欧元或 者以委托事项对应发出的发票总金额(不含增值税)为准(取其高者)。

7. 在不违反《荷兰民法典》第6部第89条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在直接或间接引起事实发生 的12个月内提出,否则该权利将失效。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依据法 律确定。

8. 若某一委托是为多名客户执行,该一般条款及适用情况中规定的责任限制将共同适用于所有客 户,且并非单独适用于每个客户。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客户应当自行分配已支付的款 项。

9. 由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聘用的第三方应当由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将与客户协商选择 (如有可能),并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及为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 工作或代表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不承担由第三方引起的任何失败或违约产生的责任。 客户授权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代表客户接受由第三方规定的责任限制。

10. 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代表客户专有地履行委托。第三方无法根据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 执行的委托内容获得任何权利。

11. 除非有正当理由,发票必须在开票日期起的十四日内支付。若客户未能在三十日内支付,将导 致客户违约,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将不另行发送违约通知,并有权按照《荷兰民法典》第6部 第119条a款规定收取法定(商业)利息。

12. 若客户违约,则其需要承担所有费用,例如行政管理费用,诉讼及诉讼外费用,包括请求清算 的费用。诉讼外收款的费用应在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将该收款请求外包时支付,金额至少为 所需支付款项数额的15%,最低金额为250欧元。

13. 在客户未按照要求提供所需信息、客户未履行其付款义务或其他应向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 履行的义务,若客户阻止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执行相关活动,或者有很好的理由相信客户不会 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有权立刻中止其服务。

14.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服务费体现出其向客户提供的价值。原则上,该费用是根据一 个案卷所花费的时间计算得出。合伙人或为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或代表荷兰耀博国际律 师事务所的人员的小时费原则上应在开始委托前告知客户;但是,即使在被忽略的情况下,客户 仍可以随时询问。在事态紧急或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或案件规模巨大(无论是金额方面或其他方 面),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其合理的裁量,无论以案件取得的结果或案件性质以及 与客户长期的关系为基础,提高或降低费用。

15. 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保留每年调整服务价格的权利,以确保其与以下情况保持一致: (a)根据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认为调整费率以保证使其与市场情况相一致,或(b)为荷 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或代表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因其丰富的工作经历及/或其专 业或经验有所提高或在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中担任其他新职位而被调整至适用更高的费率标 准。

16. 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及客户(“双方”)希望所有沟通都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可以使用数 据电文方式进行沟通。数据电文方式包含可当作书面方式沟通的电邮。双方认知到使用这些方式 的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拦截、篡改、病毒入侵、传输转发过程中的错误(包括病毒及垃圾邮件 过滤)、延迟和毁损。双方在此声明其不会因使用该种沟通方式造成的损害要求另一方赔偿损 失。这也适用于与第三方的沟通。当客户作为某职业或商业执行时,《荷兰民法典》第6部第227 条b款第一项以及《荷兰民法典》第6部第227条c款明确排除适用。这些条款关于信息以及电子商 务交易以及缔结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

17. 在执行委托时,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及Stichting Beheer Derdengelden Kneppelhout & Korthals Advocaten可以收取客户或第三方的费用。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及Stichting Beheer Derdengelden Kneppelhout & Korthals Advocaten应在Stichting Beheer Derdengelden Kneppelhout & Korthals Advocaten选择的银行存取这些费用。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及Stichting Beheer Derdengelden Kneppelhout & Korthals Advocaten不应对选择的银行未能履行其义务而负责。

18. 现行立法(包括关于防止洗钱及为恐怖活动融资法案(Wet ter voorkoming van witwassen en financieren van terrorisme))规定了在开展活动前,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验证其客户 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一般条款及适用情形 2020 的身份并向机构报告异常交易。通过委托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客户确认其知晓这些规则并 声明表示其符合由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在规则框架内制定的所有合规要求。

19.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以优化服务且遵循法定义务为宗旨处理其客户和员工的个人数据。有 关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www.kneppelhout.com/privacy-statement

20.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对客户体验高度重视以提高其提供的服务。在委托完成后,客户可能 会被要求参加客户满意度调查。

21.在完成事项后,无论任何原因,该事项将被在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归档保存七(7)年。 当通知某一事项完成(及/或归档)时,所有文件原件都将通过挂号信返还至客户档案中最新知悉 的地址。这意味着这些归档将不会存储原件,例如公证文件、判决、仲裁结果、决定等。关于这 些文件的保存完全是客户的责任,而非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归档将严格按照荷兰凯 拓国际律师事务所认为相关的沟通及文件记录进行,且不会包含笔记、指示、概要、数字文档 等。当归档保存期结束时,归档的文件将被销毁。客户将不会收到通知。

22.该一般条款及适用情况中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包含责任限制,按照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 董事及股东、这些股东的董事、Stichting Beheer Derdengelden Kneppelhout & Korthals Advocaten及 所有为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或代表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无论是否是合伙人 (根据该一般条款及适用情况第一条的定义)、员工、顾问、第三方承包商或其他任何人员)的 利益制作和规定。本条款及其他所有在此一般条款及适用情况的条款中为第三方(在本条第一句 话中提及的人员)创造权利的规定,根据荷兰民法典第6部第253条第4款的规定,也将被认作为是 无对价的不可撤回的针对第三方的规定(”onherroepelijk derdenbeding om niet”)。

23.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投诉程序适用于所有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及客户之间的委托协 议。详情请见www.kneppelhout.nl【超链接:https://www.kneppelhout.com/disputes 】。

24.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荷兰法。荷兰耀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客户 之间的所纠纷将排他的适用鹿特丹地方法院管辖。 25.该一般条款及适用情况由荷兰语、英语及/或其他语言书就,以荷兰语为准。

鹿特丹,2021年10月26日